昆侖健康守衛者3號重疾險
昆侖健康守衛者3號重疾險產品介紹:
昆侖健康守衛者3號重疾險
1、所屬公司
昆侖健康
2、產品特色
屬于一款重疾保障計劃,由昆侖健康保(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險和健康保豁免保險費重大疾病保險組成,提供125種重疾、20種中癥、50種輕癥等保障,是比較熱門的重疾險。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齡:0-45周歲
繳費方式:10、15、20、30年交
保險期限:保至70、80周歲、保終身
等待期:180天
昆侖健康守衛者3號重疾險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一、必選責任:
1、重大疾病保險金
(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5個保險單周年日零時之前由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以下三項中的較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50%;
②被保險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累計已交保險費;
③被保險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現金價值。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5個保險單周年日零時之后由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以下三項中的較大者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00%;
②被保險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累計已交保險費;
③被保險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的現金價值。
保險公司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對被保險人不再承擔本合同“中癥疾病保險金”、“輕癥疾病保險金”與“可選責任1.身故保險金”責任,本合同的現金價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降低為零。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保險公司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被保險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之日起滿365日后,由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20%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如投保人未選擇本合同“可選責任2.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保險公司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選擇本合同“可選責任2.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保險公司給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除“可選責任2. 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外的其他保險責任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僅按一種重大疾病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輕癥疾病、中癥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項責任的,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給付。
2、中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中癥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下表所列的給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次數第一次,給付比例50%;
第二次,給付比例60%。
每種中癥疾病只給付一次中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中癥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中癥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兩次為限,當累計給付的中癥疾病保險金次數達到兩次時,本合同中癥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中癥疾病,保險公司僅按一種中癥疾病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輕癥疾病、中癥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項責任的,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給付。
如果保險公司已給付過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對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日之后確診的中癥疾病,保險公司不再承擔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責任。
3、輕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輕癥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按下表所列的給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次數第一次,給付比例30%;
第二次,給付比例40%;
第三次,給付比例50%。
每種輕癥疾病只給付一次輕癥疾病保險金,給付后該種輕癥疾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輕癥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三次為限,當累計給付的輕癥疾病保險金次數達到三次時,本合同輕癥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的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輕癥疾病,保險公司僅按一種輕癥疾病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初次發生本合同所指輕癥疾病、中癥疾病、重大疾病中多項責任的,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給付。
如果保險公司已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對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確診日之后確診的輕癥疾病,保險公司不再承擔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責任。
4、少兒特定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少兒特定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且確診時被保險人未滿18周歲的,保險公司除按照約定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外,還將按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50%給付少兒特定疾病保險金,本合同少兒特定疾病保險金責任終止。
自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生日當日24時起(含24時),保險公司不再承擔給付少兒特定疾病保險金的保險責任。
5、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中癥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或輕癥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保險公司將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險人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險費。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同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險費不包括以下款項:
(1)被保險人確診重大疾病、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險費和利息;
(2)寬限期內應交未交的保險費;
(3)保險單上載明的其他保險合同的保險費(如有)。
(二)可選責任:
1、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導致身故,保險公司按以下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若被保險人于年滿18周歲生日當日24時之前身故,保險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之日累計已交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2)若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生日當日24時之后(含24時)身故,保險公司按以下三項中的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00%;
②被保險人身故之日的累計已交保險費;
③被保險人身故之日的現金價值。
如果保險公司已給付過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保險公司不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
2、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的第一次重大疾病或第二次重大疾病為本合同所列的惡性腫瘤(無論一種或多種),且根據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約定給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自首次惡性腫瘤確診之日起365日以后,被保險人因惡性腫瘤在保險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院接受本合同約定的治療行為的,保險公司對實際實施的治療,按本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的30%給付一次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
每一保單年度內,本合同的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并與上一次給付的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理賠相隔不少于365日;保險期間內,本合同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三次為限。當累計給付的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達到三次時,本合同惡性腫瘤醫療津貼保險金責任終止。
守衛者3號重疾險亮點:
1.重疾不分組
重疾病種不分組,之前未未賠付的重疾,滿足條件都可理賠,獲賠概率更高;
2.重疾保額高
60歲的保單周年日前確診首次重疾,可多賠60%基本保額,第二次重疾保額增至120%;
3.中癥賠付比例高
大部分產品中癥首次賠付50%,這款賠付60%;
4.輕度高發疾病覆蓋多
這款產品包含了12種輕度高發疾病,病種保障比同類產品好。
守衛者3號重疾險缺點:
暫無明顯不足。
守衛者3號重疾險適合人群:
追求重疾高保額、關注癌癥/心梗/腦中風等高發疾病的人群。
守衛者3號重疾險綜合評價:
守衛者3號煥新版是昆侖健康保險推出的一款多次賠付重疾險,保輕中癥、身故/全殘,可選三種高發疾病津貼,含被保人豁免,可附加投保人豁免。
重疾保障相當不錯,其重疾病種不分組,且60歲的保單周年日前確診首次重疾還可多賠60%基本保額,獲賠概率高。
中癥賠付比例為60%,優于同類產品,輕癥賠付比例雖然沒有優勢,但高發疾病覆蓋多,包含了12種輕度高發疾病。
此外,對于惡性腫瘤——重度、嚴重腦中風后遺癥、較重急性心肌梗死這三種高發重疾,還設置了醫療津貼,可以自由選擇。
從價格來看,這款產品稍顯遜色一點,比如30歲男性,不附加可選責任,買50萬保額30年交,每年需要11655元,而同等條件下同類產品橙衛士1號僅9250元。
綜合來看,這款產品的性價比不算高,如果更看重重疾高保額、年齡在35歲以上、有癌癥/心梗/腦中風等高發疾病或有此類疾病家族史,可以考慮這款。
如果追求更高的性價比,可以考慮橙衛士1號等其他產品。
守衛者3號重疾險不保什么: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中疾病定義的除外);
7、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8、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9、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10、更多免責詳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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