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Private Placement Bond),債券按發行方式分類,可分為公募債券和私募債券。 私募債券是指向與發行者有特定關系的少數投資者募集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在歐洲市場上區分并不明顯,可是在美國與日本的債券市場上,這種區分是很嚴格的,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
私募債券的發行相對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私募的對象是有限數量的專業投資機構,如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和各種基金會等。一般發行市場所在國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私募的對象在數量上并不作明確的規定,但在日本則規定為不超過50家。這些專業投資的投資機構一般都擁有經驗豐富的專家,對債券及其發行者具有充分調查研究的能力,加上發行人與投資者相互都比較熟悉,所以沒有公開展示的要求,即私募發行不采取公開制度。購買私募債券的目的一般不是為了轉手倒買,只是作為金融資產而保留。日本對私募債券的轉賣有一定的規定,即在發行后兩年之內不能轉讓,即使轉讓,也僅限于轉讓給同行業的投資者。
私募債券的優、缺點對比:優點:1、發行成本低。2、對發債機構資格認定標準較低。3、可不需要提供擔保。4、信息披露程度要求低。5、有利于建立與業內機構的戰略合作。 缺點:1、只能向合格投資者發行,我國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注冊資本金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或者經審計的凈資產在2000萬元以上的法人或投資組織。2、定向發行債券的流動性低,保和信用評級。只能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通,只能在合格投資者之間進行。
公募債券與私募債券的差異:1、公募債券向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募集的債券,需按法定手續,它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轉讓。2、私募債券是指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債券,其發行和轉讓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私募債券的發行手續簡單,一般不能在證券市場上交易。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債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發行人應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并制定償債保障等投資者保護措施,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發行人應當保證發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私募債券應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公司和相關中介機構為私募債券相關業務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私募債券在本所進行轉讓的,在發行前應當向本所備案。本所接受備案并不表明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保證。私募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為私募債券的信息披露和轉讓提供服務,并實施自律管理。私募債券的登記和結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其業務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