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登記注冊條件
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登記注冊條件: 一、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合伙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人民幣。注冊資本允許分期繳付,股權投資基金首期繳付不少于1000萬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繳付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規定執行。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的出資,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股權投資基金的經營范圍核準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經營范圍核準為:受托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四、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名稱核準為:“××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名稱核準為:“××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名稱核定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名稱核準為“××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五、公司制、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在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應明確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和發行基金。
股權投資基金注冊條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管理機構注冊地原則上在北京各區,經市備案辦書面認定符合條件的區縣方可注冊登記。股權投資企業注冊地應將確定的部門或機構、工作人員名單報市備案辦備案。經備案的注冊地應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檢查,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政策培訓,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地,市備案辦取消其股權投資企業注冊地資格。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準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經營范圍核準為:受托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準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準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注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