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貨運行至今已半年有余,有些問題鮮為外界關注。譬如,股指期貨買賣是否應該繳納營業稅?誰又該為營業稅埋單?這些問題常被忽略,但事實上卻與投資者息息相關。
金融行業之外無人埋單
股指期貨買賣業務屬于《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期貨業務中的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依據該條例,納稅人從事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額與稅率的乘積就是應納稅額。若單純從法律角度考量,既然條例有規定,那么對股指期貨征收營業稅幾乎是順理成章的,但事實上,至今為止還沒有聽說哪家金融行業之外的主體為股指期貨的營業稅埋單。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問題:
首先,納稅主體不明確。雖然營業稅條例規定單位和個人均是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營業稅,但事實上股指期貨的交易主體比較復雜。既有金融行業內的主體如期貨公司,也有其他行業主體,還有個人,今后還可能包括QFII等。對這些主體是否一視同仁要求繳納營業稅?2009年國稅總局行文明確規定,個人從事非貨物期貨的金融買賣業務暫免征收營業稅,但沒有提及其他市場主體如何處理。
其次,對于股指期貨這類金融業務征收營業稅沒有針對性的具體操作辦法。如果以股指期貨中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那么按照現行的期指交易T+0模式,如何計算繳納稅收?是按次計算、按天計算還是按月計算?納稅期以何者為宜,五天、十天還是一個月?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均無說法。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買賣金融商品涉及的營業稅計算,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并繳納營業稅,由于股指期貨合約的交易、平倉、到期交割等環節都可能存在跨年度的情況,盈虧也可能跨年度,現行的正差和負差的抵頂辦法是否合理?
再次,現行的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營業稅計繳太復雜,工作量太大。從目前的交易活躍程度和今后的發展趨勢看,如果征納雙方要對每筆交易進行賣出價減去買入價的統計并確定盈虧核算計稅,工作量非常大,納稅和征管方式太復雜,似乎不現實。
由此可見,雖然營業稅條例已有規定,但實際執行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故股指期貨開展幾個月來金融行業之外的交易主體沒繳納營業稅也就不足為奇了。
完善股指期貨稅制意義重大
一個國家金融衍生產品的稅制選擇,取決于其稅務規制的目的、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以及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狀況等各種因素,這方面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復雜性,不能一蹴而就。但從我國目前稅制來看,股指期貨不僅涉及營業稅,還涉及印花稅和所得稅等稅種。這些稅制的建立和執行,既涉及稅務主管機關的權威,也涉及法律的嚴肅性,而且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建設息息相關,甚至對我國今后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意義重大。
因此應盡快出臺符合我國國情、并與國際接軌的具有競爭力的股指期貨稅收制度,以適應我國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