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分局于1981年設立,是深圳市外匯業務的監管機構,行政上隸屬中國人民銀行,業務上接受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導。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分局機關內設5個職能處室:外匯綜合處、國際收支處、經常項目管理處、資本項目管理處、外匯檢查處。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分局的主要職責:負責轄內國際收支和外匯收支統計、管理、預警和分析工作;負責轄內外匯經常項目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外匯市場的運作秩序,分析預測外匯市場的供需形勢,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政策性的建議和依據。
深圳市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并相應調整出口報關流程,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現就出口逾期未核銷的核銷單辦理核銷及出口退稅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對于2012年8月1日前報關出口的貨物,出口日期距8月1日超過210天,或遠期收匯備案的預計收匯日期在7月1日之前(含)的,企業應不遲于7月31日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如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核銷手續,在8月1日之后(含)為準確統計2012年二季度末深圳市貿易信貸數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貿易信貸調查制度》及實施細則、《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擴大貿易信貸調查地區范圍及提高調查頻率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深圳市外匯管理局擬對你企業2012年二季度貿易信貸數據進行抽樣調查。
根據深圳市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公告,2012年8月1日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此次改革極大地促進了貿易便利化,降低了企業成本。由于政策和操作變化較大,為推動改革工作順利實施,按照全國統一部署,應廣大進出口企業和外匯業務銀行要求,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分局于7月開始組織開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培訓。本次培訓以自愿參加為原則,鼓勵銀行、企業業務人員積極參加。本次培訓主要介紹改革前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措施的主要變化,講解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新政策和相關業務系統操作,現場解答企業疑問。截止日前,來自銀行、企業的業務人員參加了培訓,參訓人員表示經過培訓熟悉了相關政策和系統操作,收到了良好效果。
組織協調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分局的日常工作,承辦分局局長辦公會、局務會以及重要工作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及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綜合、文秘、宣傳、信息、檔案、信訪、保密、安全等工作;負責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解釋;協調電子化管理及技術支持工作;配合、協助國家外匯管理局和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業務開展審計工作。
深圳市外匯管理局依法對深圳市涉及外匯收支活動的機構執行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活動,協助有關司法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調查處理涉及外匯的違法案件。(1)依據國家外匯管理法規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對轄內境內機構、個人、駐華機構、來華人員的外匯收支情況及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3)受理群眾舉報的和總局及其他分局移交的涉嫌外匯違規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