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意識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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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6日訊 3月26日,北京證監局下發關于做好2018年轄區公司債券監管工作的通知,合規意識的意義通知要求轄區公司債券發行人要關注市場發展,合理利用公司債券融資;提高合規意識,合規意識的描述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內部管理,規范使用募集資金;防范違約風險,合理安排兌付資金;積極做好自查,全面排查風險隱患。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要加強風險監測,切實防范違約風險;積極履職盡責,穩妥處置違約風險。
以下為全文:
北京證監局關于做好2018年轄區公司債券監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轄區各公司債券發行人、受托管理人:
為深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控金融風險、強化金融監管相關精神,全面貫徹落實證監會系統2018年工作會議決策部署,我局將進一步加強轄區公司債券監管和風險防控工作,促進轄區公司債券市場平穩健康運行,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轄區公司債券發行人
(一)關注市場發展,合理利用公司債券融資
公司債券發行人應關注交易所債券市場發展新態勢,圍繞公司發展需求實際,合理利用公司債券和企業資產支持證券融資,探索使用創新創業公司債、綠色債、項目收益債、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租賃住房資產證券化、可轉債、可交換債等創新性債券品種,拓寬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二)提高合規意識,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債券發行人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應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規定或約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及時披露可能影響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按規定渠道披露信息,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加強內部管理,規范使用募集資金
公司債券發行人應設立募集資金專戶,用于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募集資金應按照核準的或約定的用途規范使用,不得挪用募集資金;除金融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轉借他人;募集資金不得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等非生產性支出,但可用于購買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也可以進入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市場。
(四)防范違約風險,合理安排兌付資金
公司債券發行人應按規定或約定完成債券付息、回售與兌付。在公司債券即將到期或回售之前,發行人應及時做好兌付資金安排,做好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避免發生實質違約或技術性違約。如出現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或其他重大風險等情形,應制定風險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并化解可能影響償債能力及還本付息的風險事項,及時披露違約風險化解和處置進展情況,保護債券持有人權益,并及時向我局及受托管理人報告。
(五)積極做好自查,全面排查風險隱患
2017年未作為重點企業開展自查的轄區公司債券發行人,今年應全部開展自查工作。發行人應建立自查機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負責此項工作,并于4月13日之前將《公司債券發行人自查工作聯系表》(附件1)報送至我局綜合業務監管處公共郵箱。應逐項填寫自查工作底稿(附件2),根據指定框架形成自查工作報告(附件3),并于4月30日之前將自查工作報告、自查工作底稿和相關證據材料加蓋公章后的電子版材料發送至我局綜合業務監管處公共郵箱。
對于自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發行人應及時整改;對于自查過程中發現的風險隱患,應及時通報受托管理人并報告我局。發行人在自查階段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如情節輕微并及時采取了整改、補救措施,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處罰;如情節嚴重,但及時采取整改、補救措施,可酌情從輕處罰;對拒不自查、不認真自查、按期未能完成自查的發行人,及對于自查過程中未能如實反映情況、刻意隱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行人,我局將在下一步現場檢查中重點關注并從嚴處理。
二、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
(一)主動融入首都發展,大力服務實體經濟
各證券公司應主動融入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積極參與首都“四個中心”建設,根據首都企業實際需求,推介合適的公司債券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推動企業探索利用創新創業債、綠色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