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發布《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和
《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的通知
中證協發[2006]289號
各證券公司:
為適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需要,規范融資融券合同內容,保護證券公司與客戶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等規定,我會組織業內制訂了《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和《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統稱《必備條款》),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現予發布。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融資融券合同是證券公司與客戶據以建立法律關系,約定權利義務,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活動,明確爭議解決方式的法律文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試點證券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必備條款》的規定,制訂本公司融資融券合同的標準文本,對在融資融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項加以明確約定;標準文本可以按融資合同、融券合同分別制訂,也可以按融資融券合同統一制訂。
二、試點證券公司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管理的實際需要,在制訂本公司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時,對《必備條款》的內容做必要增加和補充,也可做文字和條文的變動。但增補、變動內容不得與《必備條款》的規定相抵觸。
三、試點證券公司制訂的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應當詳細、具體,不得再采取簽署補充協議等方式對有關事項加以約定。融資融券合同標準文本在使用前應報我會備案。
四、試點證券公司應按照我會規定的式樣,制作融資融券交易所需的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卡,并交付客戶。
附件:
1、《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
2、《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3、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卡式樣。
中國證券業協會
二oo六年九月五日
融資融券合同必備條款
第一條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融資融券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應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投資者,下同):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聯系方式等。
乙方(指證券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
第二條 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據。
第三條 合同應對融資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賬戶、融資與融券交易、擔保物、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強制平倉等專業術語進行解釋或定義。
第四條 合同應載明甲乙雙方的聲明與保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資融券交易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情形。乙方是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載明批準文件名稱及文號),具有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資格。
(二)甲乙雙方均自愿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三)甲乙雙方用于融資融券交易的資產(包括資金和證券,下同)來源合法。甲方向乙方提供擔保的資產未設定其他擔保,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
(四)甲方承諾如實向乙方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資信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的各類文件、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對甲方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進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管部門、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單位報送甲方的融資融券交易數據、信用證券賬戶注冊資料及其他相關信息。
(五)甲方自行承擔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和損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證甲方獲得投資收益或承擔甲方投資損失。
(六)甲方承諾未經乙方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轉讓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合同應載明開立信用賬戶的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向乙方申請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作為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甲方用于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甲方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姓名或名稱應當一致。
(二)甲方按照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作為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于記載甲方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甲方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第六條 合同應約定融資融券特定的財產信托關系,具體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將保證金(含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下同)、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以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生孳息等轉移給乙方,設立以乙方為受托人、甲方與乙方為共同受益人、以擔保乙方對甲方的融資融券債權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財產范圍。上述信托財產的范圍是甲方存放于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的證券和資金,具體金額和數量以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實際記錄的數據為準。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甲方對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證券和資金設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財產的管理。上述信托財產由乙方作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持有,與甲、乙雙方的其他資產相互獨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債權、債務的影響。
(五)信托財產的處分。乙方享有信托財產的擔保權益,甲方享有信托財產的收益權,甲方在清償融資融券債務后,可請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財產。甲方未按期交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時,乙方有權采取強制平倉措施,對上述信托財產予以處分,處分所得優先用于償還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
(六)信托的終止。自甲方了結融資融券交易,清償完所負融資融券債務并終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和"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內相應的證券和資金作為對乙方所負債務的擔保自行解除,同時甲乙雙方之間信托關系自行終止。
第七條 合同應約定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保證金比例及計算公式、保證金可用余額計算公式、可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范圍和折算率、標的證券范圍,并載入以下內容:
(一)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應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額保證金;保證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應符合證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規定。
(二)甲方提交的保證金、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的全部資金及上述資金、證券所產生的孳息等,整體作為擔保物,擔保乙方對甲方的融資融券債權。
(三)乙方有權根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確定、調整本公司標的證券范圍、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范圍及折算率。
(四)當甲方提交的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比例時,甲方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和合同約定,轉出超出規定比例部分的擔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