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日期:2012-07-26 00:00:00 來源:互聯網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1993年1月修改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
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涉專門用語,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業務
規則等法規。
第二章 會籍
第三條 證券經營機構符合本所章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并經本所批準后,可成為本所的會員。
第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加入本所,須向本所遞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表;
二、報告書;
三、機構設立的有效批準文件;
四、有權部門核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五、機構登記注冊的證明件;
六、機構章程;
七、主要業務規章制度;
八、部門設置和證券業務人員名冊;
九、法定代表人和證券業務負責人簡歷;
十、經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最近兩年的財務報表;
十一、當地有權部門同意加入本所的批準文件;
十二、本所或證券主管機關認為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條 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遞交的報告書至少須說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概況,包括轄屬關系、資本金、歷史沿革、業務范圍等;
二、機構最近兩年的業務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機構最近兩年的證券經營情況;
四、申請加入本所的理由;
五、加入本所的業務準備情況;
六、本所或證券經營機構認為須說明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本所收到證券經營機構加入本所的申請后,由本所管理部門進行
初審。
第七條 如經本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報本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
核批準。
第八條 對獲準加入本所的證券經營機構,本所向其發出批準通知,頒發
《上海證券所會員證書》,并在公開發行的報章上予以公告。
第九條 證券經營機構收到本所發出的批準為會員的通知后,須在一周內
按章程的規定,將會員席位費劃入本所帳戶。
第十條 會員若要轉讓會籍,必須提前向本所遞交報告,詳細說明轉讓的
理由、方式、時間及受讓人的情況等。受讓人須經本所同意并按本所章程和本
規則的規定辦妥加入本所的手續后,方能正式轉讓。
第十一條 會員轉讓會籍的行為完成后,由本所在公開發行的報章上予以
公告。
第三章 業務
第十二條 會員可向本所申請經營下列業務;
一、專營經紀業務,即專門接受投資者的委托,為投資者的需要在本所交
易市場買賣證券。
二、專營自營業務,即專門以自己的資金和帳戶為會員自身利益和投資需
要在本所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三、兼營自營和經紀業務,即從事自身證券買賣,也接受投資者的委托,在
本所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四、特種經紀業務,即在本所的指導下,專門接受會員自營買賣證券的委
托,在本所交易市場買賣證券。
第十三條 會員可根據自身業務情況,申請從事下列證券買賣;
一、股票現貨買賣;
二、股票零股現貨買賣;
三、人民幣特種股票現貨買賣;
四、債券現貨買賣;
五、債券期貨買賣;
六、其他證券買賣。
第十四條 會員在本所交易市場只能從事本所核準的業務,不得擅自超越
范圍。
第十五條 申請專營經紀業務的會員,其資金不得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申
請專營自營業務或專營特種經紀業務的會員,其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
幣,兼營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的會員,其資本金不得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申
請兼營自營、經紀和特種經紀業務的會員,其資本金不得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申請兼營自營、經紀和特種經紀業務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兩年證券交易在同行中處于前列;
二、最近一年無受本所處分記錄;
三、具備業務素質較好的人才;
四、本所認為須附加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除經本所特許外,下列交易行為必須通過本所交易市場進行;
一、投資者委托進場的證券買賣;
二、機構投資者的證券買賣;
三、會員之間的證券買賣;
四、證券主管機關和本所規定必須通過本所交易市場的證券買賣。
第十八條 會員設置的營業場所須有利于證券交易業務的開展,并不得與
其他會員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第十九條 經營經紀業務的會員須落實向投資者公開顯示證券行情的設施,
并落實專人為投資者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會員須設置完備的帳簿,與有關的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合
同等置于營業處所,本所可派員查詢。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遇下列情況,須在七天內向本所報告(一式三份);
一、變更章程;
二、增減資本額;
三、法定代表人、證券業務負責人變更;
四、法定地址變動;
五、業務經營發生重大變化;
六、其他須向本所報告的事項。
第四章 業務人員
第二十二條 會員場內代表和交易員除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外,
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畢業,從事證券或其他金融業務兩年以上者;
二、大專畢業,從事證券或其他金融業務三年以上者;
三、中專畢業,從事證券或其他金融業務四年以上者;
場內代表一般須具有經濟或相當于經濟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三條 會員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員在進場或上柜前,
須經本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本所頒發的合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已取得合格證書的會員場內代表、交易員、清算員及業務員,
還須參加本所舉辦的提高培訓班的學習和考核,連續兩次不合格者將取消從業
資格。
第二十五條 會員場內代表和交易員均須在本所注冊登記。若本所交易市
場或營業處所的業務行為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會員獲準轉讓會籍或被開除會籍時,其場內代表、交易員的
登記自動失效。
第五章 財務
第三十條 會員在正式進入交易市場進行證券買賣三天前,須向本所按規
定繳足會員席位費、交易年費和清算交割準備金。
第三十一條 會員向本所繳納席位費的標準為:專營經紀業務的會員席位
費為三十萬元人民幣,專營自特種經紀及兼營業務的會員席位費為十六萬元人
民幣。
第三十二條 本所認為有必要時,可調整會員繳納席位費、交易所費和清
算交割準備金的標準。
第三十三條 會員須向本所報送月度財務報表、半年財務報表和年度財務
報表,并接受本所對此監管。
第三十四條 會員的月度財務報表須在月度結束后兩周內送達,半年財務
的報表須在半年結束后四周內送達,年度財務報表須在年度結束后八周內送達.
第三十五條 本所按統一格式將會員的年度財務報表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
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所設立由有關主管部門和各方代表參加的紀律執行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