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相關機構:
為了做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相關條款的執行問題
(一)《辦法》第六條第(四)、(五)項對開業所需人員、營業場所和設施作出了規定。在報送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時可先提交擬任董事長、擬任總經理和擬任督察長的任職申請材料以及擬任董事的申報材料;負責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的人員、基金經理及其他人員應當在現場檢查之前到位;有關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準備情況在中國證監會進行現場檢查時需達到規定的要求。
(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中有關"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和第八條"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的規定,均按最近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以來不低于此數執行。
(三)《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中規定的 "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按最近3個會計年度盈虧相抵為凈盈利執行。對于"資產質量良好",證券經營機構按凈資本占凈資產的比例不低于70%、凈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執行;信托資產管理機構按撥備覆蓋率不低于30%、資本凈額(動態)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執行。證券經營機構、信托資產管理機構在提交申請材料之前兩個季度末的相關數據均應符合以上要求。
證券經營機構凈資本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計算規則計算,信托資產管理機構的撥備覆蓋率和資本凈額按照中國銀監會規定的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證券投資咨詢、其他金融資產管理機構的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四)《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中有關"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的規定,在2005年底以前按以下原則掌握:因改制而新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設立后持續經營不少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且兩個會計年度盈虧相抵為凈盈利;信托資產管理機構重新登記后至少經營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五)《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是指未發生或曾存在挪用客戶資產等行為但已得到糾正,且最近1年沒有發生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六)《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金融資產管理經驗"主要是指公募基金的管理經驗,包括公募基金資產規模、主要基金品種、業績表現等方面的內容。
(七)《辦法》第十條第一款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按主要股東最高出資比例不超過全部出資的49%執行,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中方股東出資比例不受此限制。
(八)對于已經開業或者批準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禁止的關聯關系的,在相關股東轉讓出資時應當符合《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九)為支持證券經營機構創新,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評審確定為創新試點的證券公司在執行上述第(三)項時,要求在提交申請材料之前1個季度末的相關數據符合規定;在執行上述第(五)項時,要求在提交申請材料時不存在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二、相關政策的銜接問題
(一)《辦法》實施后,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人、出資轉讓受讓人不再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交易所申請自律備案。
(二)《辦法》實施前報送尚未受理的申請事項,應當按照《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重新申報。
(三)《辦法》實施前受理的尚未批復的申請事項,應當按照《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補正材料,中國證監會依照《辦法》和本通知規定進行審批。
(四)《辦法》實施前已經批準籌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比照原審核程序和要求,應當自批準籌建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開業申請材料,中國證監會在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逾期未能報送完整開業申請材料的,原籌建批復不再有效。
(五)《辦法》實施前已經是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如通過認購新增出資、受讓其他股東出資而提高出資比例成為主要股東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股東將出資比例提高到25%以上的;持有25%以上出資的股東提高出資比例的,應當符合《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股東條件。
三、材料申報問題
(一)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審批、報告事項申報材料的內容和格式作了統一規定(詳見附件),各基金管理公司及相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與內容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須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加蓋單位印章,外資機構沒有單位印章的,須對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進行鑒證。
(二)申報材料要求股東或出資轉讓受讓方提供最近3年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是指申請日所在會計年度之前的3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
(三)對申報材料需由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出具相關報告、意見書的,經辦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履行相應的工作程序,制作工作底稿,保存相關檔案,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相關報告、意見書,相關的報告、意見書應由兩名經辦人員簽字并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四、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變更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附件四 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變更事項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附件五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辦事處及變更、撤銷分支機構、辦事處報告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附件六 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基本情況表
附件七 基金管理公司擬任股東證券投資情況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的紙張、封面及份數
(一)紙張
應采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于A4紙張規格)。
(二)封面
1、封面應標有"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字樣;
2、申請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稱、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系方式。
(三) 頁碼:應當置于每頁下端居中,字符大小為五號,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份數:申請材料一式4份,其中1份為原件,1份為電子版光盤。審核通過后,申請人應當另行提交書面和電子版光盤申請材料(定稿)各1份。
二、設立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承諾函
股東對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的承諾,以固有貨幣資金出資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諾。
(二)確認書
同意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股東信貸記錄等社會信譽情況進行查核的確認書。
(三)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稱、目的、設立方案、股東資格條件等,應由各股東法人代表簽字、單位蓋章。
(四)商業計劃書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東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以及開業后3-5年財務預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