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證券公司:
為推動開放式基金的進一步發展,規范證券公司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符合《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證監基金字〖2000〗73號,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證券公司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
二、證券公司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除符合《試點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最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基金持有人的認購、申購、贖回資金以基金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并全額存入托管銀行。
(三)建立完善的基金持有人帳戶和資金帳戶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持有人的開戶資料,持有人資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權審批制度完備。
(四)具備足夠的營業網點和技術設備,技術系統管理規范、嚴格,有較強的系統開發、項目管理能力,最近一年內證券業務系統未發生過重大技術故障,并且具有代銷開放式基金業務所必需的基金銷售在線聯網統計分析系統。
(五)已就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制定了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內部合規控制制度、業務人員執業操守與行為規范、風險防范制度和應急處理措施。
三、符合《試點辦法》和本通知要求的證券公司申請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二份復印件):
(一)申請報告
1、簡要介紹公司情況。
2、陳述是否符合《試點辦法》和本通知規定的條件要求以及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準備情況。
3、公司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的可行性分析。
4、簡要介紹公司辦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對公司的影響、存在的風險和所采取的對策。
(二)業務文件
1、公司專門管理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的部門情況以及負責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配備情況的說明。
2、公司營業網點總體情況的說明。
3、公司開辦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的有關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代銷業務基本流程;代銷業務資金清算流程與資金清算風險控制制度;代銷業務帳戶管理制度;代銷業務人員守則;代銷業務客戶服務標準;代銷業務合規控制制度及風險監控與防范制度;代銷業務應急措施;代銷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等。
4、公司代銷業務人員培訓情況的說明。
5、公司電腦軟硬件系統及其他技術設施情況的說明,包括對開放式基金銷售在線聯網統計分析系統的說明。
6、公司執行《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3號令)情況的說明。
7、公司最近一年內證券業務系統有無發生過重大技術故障情況的說明。
8、公司最近一年內有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重大處罰情況的說明。
(三)其他文件
1、營業執照(復印件)。
2、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中國證監會對上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條件的,由中國證監會出具批復意見。
五、公司應當加強對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的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從事基金銷售活動。
(一)除基金契約或銷售代理協議規定外,銷售人員不得拒絕投資者的認購、申購或贖回申請。
(二)嚴禁向投資人進行有關基金投資風險和投資者收益的虛假陳述、欺騙性宣傳,誤導投資人買賣基金。宣傳基金產品必須依據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產品介紹資料和基金的實際情況向投資人推介。
(三)銷售人員必須嚴守基金持有人秘密,對投資人買賣基金的任何信息,必須嚴格保密,非經司法程序不得泄露。
(四)嚴禁在銷售過程中從事損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
六、公司在開展基金銷售業務時,應將開放式基金代銷協議、基金管理公司對公司從事該項業務活動的評價意見及相關業務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在公司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方面,應當比照《證券投資基金規范運作指導意見第二號----關于代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商業銀行完善內部合規控制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的指導意見》(證監發?2001?1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中國證監會
二00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