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深圳證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張育軍
法定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5號
聯系電話:0755-82083333
乙 方(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聯系電話:
鑒于乙方作為基金管理人向甲方申請其管理的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在甲方上市,為規范基金的上市及信息披露等相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基金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基金符合上市條件的,核準其上市。
第二條 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定,并履行相關義務。
第三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規定對乙方及基金實施日常監管。
第四條 乙方應當指定信息披露負責人及一名授權代表負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務,并將其通訊聯絡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等)書面告知甲方。
乙方更換信息披露負責人及授權代表的,應當在更換后的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甲方。
第五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所披露基金信息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第六條 當基金成交量或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甲方認為有需要向乙方查詢有關問題時,乙方應當如實答復甲方,并按照甲方要求辦理公告事宜。
第七條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定對乙方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查,對內容不承擔責任。
第八條 乙方向其它證券市場或交易所報告有關涉及乙方的信息,應當同時向甲方報告。若乙方向其它證券市場或交易所報告和對外公開的信息與其向甲方報告的信息有差異,應當向甲方說明,并按照甲方要求披露更正或補充公告。
第九條 基金如出現《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所述應當停牌和復牌的情況,乙方應向甲方提交停牌和復牌申請,申請中要說明理由、計劃停牌時間和復牌時間,對于不能決定是否申請停牌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甲方。
甲方有權依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亦可以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或自行決定基金的停、復牌事宜。
第十條 乙方應當按期向甲方繳納基金的上市費。上市費分為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上市初費為30,000元人民幣,上市月費為每月5,000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上市初費應當在上市日之前的三個工作日繳納。上市月費從基金上市后第一個月起計算,按年于七月五日之前一次性預繳。乙方逾期繳納上市費的,應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基金暫停上市后恢復上市的,乙方不再繳納上市初費;基金終止上市的,已經繳納的上市費不予返還。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的行為,甲方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內部通報批評;
2、在指定報刊和本所網站上公開譴責
3、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甲方無須對基金上市交易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與本協議有關或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糾紛,甲、乙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自爭議或者糾紛發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應將該項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按照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若本協議中規定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雙方可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份,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