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知識大全:名詞解釋(中)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匯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自1990年國務院批準設立上海外高橋、天津港保稅區以來,截至1996年,經國務院批準,共設立了上海外高橋、天津港、大連、青島黃島、張家港、寧波、福州馬尾、廈門象嶼、廣州、深圳沙頭角、深圳福田、深圳鹽田、汕頭、珠海、海口15個保稅區,海南洋浦經濟技術開發區也實行保稅區的管理政策。目前,16個保稅區均已經海關驗收,封關營運。十幾年來,保稅區各管理部門采取各種形式招商引資,積極開發,使保稅區發展已具相當規模,漸趨成熟,成為當地經濟新的增長點。
出口加工區: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專門從事出口加工業務的特殊經濟區域。
國際收支:是指一定時期內一經濟體(通常指一國或者地區)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項經濟交易。其中的經濟交易是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經濟交易作為流量,反映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讓或削減,包括經常項目交易、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和國際儲備資產變動等。
國際收支平衡表:按照復式薄記原理,以某一特定貨幣為計量單位,運用簡明的表格形式總括地反映一經濟體(一般指一國家或地區)在特定時期內與世界其他經濟體間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
經常項目:是指實質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輸入輸出的服務、對外應收及應付的收益,以及在無同等回報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發生的提供或接受經濟價值的經常轉移。
資本和金融項目:是指資本項目項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金融項目具體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
錯誤與遺漏:基于會計上的需要,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借貸方出現差額時,設置的用以抵消統計偏差的項目。
出口收匯核銷:是以出口貨物的價值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匯收回國內的一種事后管理措施。
出口收匯核銷單:指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逾期未收匯:指超過最遲收款日期而未結匯或收帳的出口貨款。
進口付匯核銷:是以付匯的金額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貨物進口到國內或有其他證明抵沖付匯的一種事后管理措施。
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格式、進口單位填寫、外匯指定銀行審核并憑以辦理進口付匯的憑證。一份核銷單只可憑以辦理一次付匯。
外幣計價結算: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買賣、租賃及其他交易活動,以外幣計價或結算的行為。
打包放款:指在國際貿易中,銀行憑以該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為抵押,向該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產、備貨、裝船的貸款。
出口押匯:出口商將貨物裝運出口后,以提貨單據作為抵押品,簽發由進口商或進口商委托承兌的銀行作為付款人的匯票,并以此向銀行通融資金的業務。
加工貿易:指把加工和擴大出口或收取報酬相結合的一種購銷方式,主要有三種形式: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來件裝配。
寄售貿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將貨物運到進口國,委托代銷客戶(代銷人)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貨物售出后,再將貨款扣除傭金后匯交出口商。
轉口貿易:指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通過第三國所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
易貨貿易:指根據買賣雙方的協議,以物換物形式的貿易方式。
服務:包括運輸、旅游、通訊、建筑、保險、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各種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娛樂服務以及政府服務。
居民: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居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國際組織駐華辦事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及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已取得境外居留權的人員除外)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常駐國際組織使團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居民法人包括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部隊;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視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視為居民法人。
口岸電子執法系統: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借助國家電信公網將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等十二個部委分別管理的進出口業務的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電子底帳數據集中存放在"公共數據中心",為政府管理機關提供跨部門、跨行業聯網數據核查,同時為企業提供門戶網站,聯網辦理各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化管理系統。 該系統主要包括通關管理、出口收匯管理、加工貿易管理、出口綜合管理、企業綜合管理以及其他綜合業務。具體是:給政府管理部門提供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艙單、進口汽車證明、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稅票以及各類進出口許可證件等電子底帳聯網核查、核注、核銷等應用項目,以及企業在網上辦理進出口報關、出口交單、出口退稅等業務的應用項目。
非居民:外匯管理條例所稱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2001年,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信息系統。該系統通過一個公共數據中心平臺,集中了全國數據。各商業銀行總行與數據中心平臺聯網,商業銀行營業網點通過內部網絡與其總行連接。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也與數據中心平臺聯網,各級外匯局通過內部網絡與國家外匯管理局連接。這樣,銀行按外匯局規定的標準售匯,每一筆售匯信息均進入系統。如有重復售匯,系統就會自動識別提示。外匯局對特殊售匯的核準信息也可以通過系統傳送到銀行,供銀行調閱查詢。外匯局、銀行聯網操作,信息共享并交叉核對,可以有效防止重復售匯,及時、自動匯總個人購匯信息并進行分類,從而加強對個人購匯情況的分析和監管。
外債:指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它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它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延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
外債登記:國家對外債借入、使用、償還情況實行登記管理的制度。實施外債登記和管理的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外債統計監測:全面反映全國外債總量變動、債務分布、債務結構和未來變化趨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