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保證金可用余額
融資融券保證金可用余額(分類:股票軟件)融資融券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于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后形成的保證金總額,融資融券保證金可用余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用保證金及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
融資融券保證金可用余額說明:
融資境外發達資本市場一般都有上市公司快速再融資的制度安排。從境內外實踐來看,快速再融資的資格條件主要包括融資規模、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再融資品種和發行方式。一般情況下,融資規模較小、前次募集資金使用較好、具有債權融資屬性、私募發行的再融資申請更容易獲準快速再融資;快速再融資的審核內容一般不對募投項目市場前景等內容做實質判斷,簡化信息披露;快速再融資的監管程序在企業決策、發行審核、發行銷售等三方面都做了簡化。下面簡要介紹幾種常見的快速再融資制度安排。為防范關聯交易,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規則》還規定,除了已獲獨立股東批準之外,發行人只有在《上市規則》第14A.31(3)條所載情況下,才允許根據一般性授權向關聯人士發行證券。這些條件包括:在關聯人士簽訂配售協議后的14日內向該關聯人士發行證券;向并非其聯系人的第三者配售證券;以不得低于配售價的價格認購證券(價格可因應配售費用作出調整);發行給該關聯人士的證券數目不得超過其配售證券之數目(會導致控股股東和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攤薄)。快速再融資的資格條件。要從融資規模、融資品種、發行方式、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分紅情況、財務指標、保薦機構及保薦人等方面設定快速再融資的資格條件。從融資規模來看,發行規模小于發行前總股本的10%,融資額小于凈資產的20%且低于5000萬的創業板上市公司(或融資額低于1億元的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小額再融資優先。從融資品種來看,給予快速再融資資格的優先順序依次為公司債、分離債、可轉債、優先股、配股、非公開發行股份、增發。從發行方式來看,私募(非公開)發行優先于公開發行;從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來看,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未發生變更、募投項目達到預期效益的上市公司優先;從分紅情況看,“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50%”且現金紅利與凈資產之比不低于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優先,本次再融資規模不超過最近5年內分紅額扣減5年內累計股權融資額的優先;從財務指標看,報告期內凈資產收益率高于6%的上市公司優先;從保薦機構和保薦人來看,保薦項目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較好、所保薦的公司業績較好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人優先。監管部門可以按上述原則制定細化的分類評價標準,做為評定快速再融資資格的依據。監管部門在受理不同再融資品種申請時,根據上述資格條件的綜合評定,決定再融資申請屬于豁免、優先、常規、關注四類申請中的哪一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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