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保險中2022年最新的健康告知
日期:2022-04-08 22:43:06 來源:互聯網
【案情】2007年12月25日,重疾保險中2022年最新的健康告知王某為自己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險、住院費用補償險、手術費補償險、住院津貼險。王某于2011年6月27日至7月4日在浙江省臺州醫院住院,診斷“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總計醫療費用29359.25元。王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一、保險公司對“重大疾病”的說明義務依照《保險法》,重疾保險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較為抽象,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進行提示:(1)在投保單的抬頭部分打印特別提示或者印制專門的投保提示與投保單一起使用,提示投保人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并特別注意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2)在投保條款中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加粗字體、黑體字、加大字號等方式作出醒目的標志,以與其他條款內容相區別;(3)在投保單的下部設置“投保人聲明”欄,重疾保險聲明保險人已對保險條款包括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投保人已充分理解,之后補充以下相關內容并讓投保人親自簽字:“我已經對第×條、第××條……已經閱讀并已充分理解。”二是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由于投保人個體情況的差別,其對免責條款解釋的理解程度是不同的,因此,保險人要針對不同的對象進行程度不同的說明。對一些特殊對象,如老、弱、病、殘或文盲、半文盲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險人必須采取特殊方式進行明確說明。本案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已經向投保人盡到了說明義務,因為投保人在投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聲明與授權”一欄中簽字認可,保險公司將“請務必逐條仔細閱讀”文字采用加黑、加點特別標示,書面提醒投保人注意閱讀,且保險公司進行回訪以確定投保人是否收到并清楚保險合同條款。
二、王某所患疾病是否屬于重大疾病約定范圍長期以來,各保險公司就重大疾病所作的定義深受詬病。社會普遍認為保險公司所作出的重大疾病定義過于嚴苛,以至于出現了“保死不保活”的說法。為了指導和規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并要求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對重大疾病的定義應當符合《規范》的要求。故斷定被保險人所患疾病是否屬于“重大疾病”之一尤為重要。“重大疾病”作為保險學上的術語,《規范》及保險合同對各種疾病所作出的定義,現已成為法院判定被保險人所患疾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疾病的重要依據。法院認為保險合同對重大疾病的種類、定義進行了描述、條件限制,約定明確、具體,不存在原告所講的該約定不明確、存在爭議的情況,對重大疾病的理解應按照該合同對重大疾病的約定,不適用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的原則。因此,法院認為王某所患疾病系陣發性室上性心動過速,顯然不屬于重大疾病險中約定的重大疾病。隨著保險業快速發展,只有努力提高公眾對保險的認知能力,不斷普及醫學知識,才能減少保險理賠矛盾,避免訴訟紛爭。同時,保險人制定保險合同應采用通俗易懂文字,減少專業術語,便于投保人閱讀理解。